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供国家安全和重大科学工程所需要的机器人技术,研究机器人理论与方法、发展可行技术和平台样机系统,培养和汇聚从事机器人领域研究的高水平人才,推动我国先进机器人技术与智能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研人员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一条 资助范围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研究方向符合本《指南》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者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课题。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开放基金。
第二章 基金课题的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课题的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其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申请者所申请的基金课题应需要有国重固定人员加入进行合作;
第四条 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资助经费强度5-10万元。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在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网站发布《指南》,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者应是课题实际主持人。
第六条 实验室申请表可在实验室网站下载,申请者根据当年《指南》要求填写。
第三章 基金课题的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基金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4)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
(5)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在初审的基础上,邀请专家评审,对申请课题进行评议,提出客观的课题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九条 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签发立项批准通知并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基金负责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任务书》),并签署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管理,基金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合作的实验室固定人员负有推动开放课题顺利完成的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按额度划拨。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版面费、交通费、资料费、管理费等)、课题组项目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学生的劳务费(一般不超过40%)等。
第十九条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验收(含经批准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成果产出不符合约定标准或经费使用违规的情况,实验室有权终止课题并追回剩余经费,同时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核减未完成开放课题所在科室(课题组)及课题合作的科研人员下一年度推荐开放课题项数。
第二十条 对课题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
第六章 课题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课题需按照实验室规定的结题时间报送基金课题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技术报告、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相关的软件、硬件及设计图纸等,课题发表的论文首页、专利复印件、获奖复印件和专著复印件等成果。基金课题验收时,对于没有本实验室署名的成果均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享。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完成其研究课题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项等),应署上实验室名称“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obotic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 ”)。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基金课题发表的论文署名的方式如下:
(1)在论文作者单位的位置上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不限完成单位排序)。本实验室全称为:“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obotic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 ”;
(2)在论文中注明: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课题编号:########)。英文为: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obotic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 (No:########);两种方式都要在论文上体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器人与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对此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